公告日期:2026-05-18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69 号
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广汇物流,A 股证券代码:600603;
郭 舰,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 栋,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2024 年 7 月 16 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显示,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为不低于 20,000 万元且不超过 40,000 万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
案的公告》显示,将原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延长 9 个月,延期
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上述方案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6 年 5 月 6 日,公司披露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司股份回购到期日,公司实际回购金额 1.0048 亿元,未达到本次回购方案的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延期后仍未完成,且实际回购金额与承诺回购金额下限差距较大,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郭舰、刘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及相关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郭舰、刘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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