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5 年度的工作中,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度任期内具体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所任职的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公司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存在业务关系,为确保符合独立性规定,本人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本人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人辞职后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因此本人辞职申请已于公司 2
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
生效。辞职申请未生效期间,本人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刘文琴:女,汉族,1967 年 9 月出生,本科学历,国家二级律
师,注册税务师,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现任广东华商(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铁门关市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新疆和田玉石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新疆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等行政机关常年法律顾问,乌鲁木齐正业国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等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常年为新疆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新疆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等单位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曾任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公司董事会一贯保持科学高效的决策程序,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以及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情况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应出席董事会 1 次,实际亲自出席 1
次,未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议案,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序,会议作出的决议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 2 次股东会,本人均亲自列席,
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提名委员会 1 次,实际出席会议 1 次。审议了公司提名变更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事项,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仔细核查,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作为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应出席审计委员会 1 次,实际出席会议 1 次。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计提减值准备、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以客观角度审视公司重大事项,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需要在董事会前审议的事项进行独立董事专项审议。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实际出席会议 1 次,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结果的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积极支持本人的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的会务、通讯、人员安排等条件。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在公司的协调组织下,本人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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