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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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5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轩生化),住所
地: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
翟立, 女, 1971 年 7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
陈望龙,男, 1974 年 7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中轩生化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违规对外担保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与中信银行淄博分行签署《最高
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淄博迪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淄博迪森”)与中信银行在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期间签署的主合同不超过 10,000 万元贷款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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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项下实际发生贷款 9,200 万元。
因上述部分贷款续期,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与中信银行淄
博分行重新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不超过 9,200 万元贷款
对应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与建设银行齐鲁石化支行签署
《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淄博迪森与建设银行在 2018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期间签署的主合同不超过 6,000 万元贷
款对应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项下实际发生贷款
4,250 万元。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与中信银行淄博分行签署《最高
额保证合同》,为淄博迪森与中信银行在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0 年 4 月 18 日期间签署的主合同不超过 7,820 万元贷款对应
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项下实际发生贷款 6,432 万
元。
公司 2018 年实际对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总额 13,450 万元,
占期初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11.5%, 2019 年实际对控股股东提供
担保总额 6432 万元,占期初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5.76%。
2019 4 25 4 29 5 29
2019 5 16 5 20 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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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7 月,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轩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轩节能”)提供借款 3335.2 万元, 在借款业务发生时
公司两名董事在中轩节能分别担任董事长、监事, 中轩节能为
公司关联方,此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截至目前公司未能披露相
关董事会决议和关联交易的公告。
中轩生化 3
——
“ ” 1.5 4.1.2
“ ”
构成公司治理违规、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翟立未能规范公司治理,在
对外提供担保时正确履行审议程序,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望龙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中轩生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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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翟立、 陈望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则的
规定,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
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
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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