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任职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公司董事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任职津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董事的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16 万元;
(二)非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5 万元;
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时,根据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及绩效管理规定另外发放相应工资报酬。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对董事会成员的实发津贴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公司发放的津贴为税前金额,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董事在自然月 15 日前(含 15 日)经批准聘任的,董事津贴自批准任职当
月起计算;董事在自然月 15 日后经批准聘任的,董事津贴自批准任职次月起计算。
董事辞职或离任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津贴,超过半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月的不予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不予发放津贴: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行业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对董事会成员的津贴标准进行调整。津贴标准向上或向下调整的幅度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标准的 50%。
若津贴标准向上或向下调整的幅度超过第二条规定标准的 50%,需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为促进公司董事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为其购买履职保障相关保险。
第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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