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控制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流程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多层面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以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章 定义与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指公司将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六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等。
第七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法律、法规允许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投资。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职能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及联席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活动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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