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 4
一、《审核问询函》“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5
二、《审核问询函》“2.关于合法合规性”...... 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毅达”,依上下文而定)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依上下文而定)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41 号《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合称为“律师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为“已出具的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已出具的律师文件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除下列词语的含义存在变化情况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使用简称与已出具的律师文件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意义。具体如下:
简称 全称或释义
《附条件生效的股 《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贵州中毅达
份认购协议》 指 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认购协议》
一、《审核问询函》“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1,000.00 万元(含本数),发
行对象为天津信璟,信达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信风投资为天津信璟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请发行人说明:(1)天津信璟作为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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