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体现“责任、风险、利益一致”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鑫源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含专职董事长;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四)职工代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
(五)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与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一)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外部董事可享受津贴。
(二)独立董事享受任职津贴待遇;津贴的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如独立董事津贴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股东会审批;除此以外独立董事不再以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报酬;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公司任职的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放职务薪酬。
第五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确定,年薪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即年薪=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中,绩效薪酬总体占比不低于年薪总额的 50%;
第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周期主要为月度+年度考评,主要依据公司月度、年度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分管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绩效完成情况,由考核结果确定。
第七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建立的长效激励机制以及激励多层次、多元化的要求,可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负责对相关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任期聘任制与契约化管理
第九条 任期聘任制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实行聘任制,其聘任程序按照董事会、股东会有关规定执行,聘任期限为每届任期 3 年。届中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班子任期届满。任期内,董事会、股东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整。任期届满,考核合
格者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契约文本。
第十条 契约化管理:
(一)岗位聘任协议
聘任协议应当明确聘任职务、任期期限、岗位职责、任务清单、薪酬概述、双方权责、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并确保岗位聘任协议的契约关系依法依规。
(二)考核责任书
高管人员考核责任书应当明确考核周期、考核内容、具体指标及其目标值等条款。
(三)中止聘用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任期并解除聘用协议:(1)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2)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负有责任的;(3)无法胜任岗位的(包括但不限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4)董事会认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