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
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1/3以上从董事会成员中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
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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