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4 16:38:02 股吧网页版
国新能源: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
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
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正式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正式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的,方可以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
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
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据第九条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
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
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向接收方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
负责人应负责将《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 年。证券事务部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
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
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
的文件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