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即公
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进行的、涉及公司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或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非交易性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四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
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投资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
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其具体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资本运营部备案。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应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充分讨论通过后,如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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