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按规定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议案的提案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
涉及到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全级次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提案的申请及审核流程
第四条 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先提交证
券事务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案由公司提案申请部门编制,在申
请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照公司相关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案申请部门应填报《董事会提案审批表》,
详细列明提案部门、提案时间、议案名称及内容等基本情况,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与提案相关材料一同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审核。
第七条 涉及到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
讨论的事项,由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准备提案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公司,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业务审核,并提交《董事会提案审批表》,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审核。
第八条 提案应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公司各部门对
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纸质版和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版为准。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提案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
后,负责对相关提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如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修改后的提案须由原提案申请部门重新填写《董事会提案审批表》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公司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在收到完整的提案资料后,对相关提案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在审核工作完成后,根据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格式指引要求,草拟董事会议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备后,填写《董事会议案审批表》,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董事长逐级审核签字确认后,形成正式议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会议正式议案(含议案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确定后,经董事长签字同意,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并抄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议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记
录工作,并根据各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三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后,证券事务部应根据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格式指引要求,草拟相关公告,由证券事务部初审,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相关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证券事务部拟定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并报总经理、董事长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给予
积极配合,保证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五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提案程序外,下列人员和机
构也可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
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五)审计委员会;
(六)总经理。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按照本制度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负责;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按照本制度履行职务的,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
第三章 提案内容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对外担保类;
(二)关联交易类;
(三)资产交易类;
(四)对外投资类;
(五)委托理财类;
(六)人事任免类;
(七)重大合同类;
(八)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其它提案。
第十八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需内容充分完整、论证明
确、形式规范,并应就提案内容提供详备资料及详细说明,提案部门在编制提案时应谨慎考虑并在提案中详细说明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