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国资发〔202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与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或有实际
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在法务审计部。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法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监督及评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协调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沟通等;
(五)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法务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规划;
(二)发挥内部审计管理职能,组织实施各项审计工作,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定期督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实施后续审计,协助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开展多种途径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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