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结构合理、水平相当、比例协调、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制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激励导向原则:薪酬分配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挂钩,强化业绩和效益优先的导向;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形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兼顾的原则:根据公司当期经济效益及持续发展状况决定薪酬水平,使薪酬在公司发展战略方面发挥导向性作用;
坚持以岗定薪、薪随岗动原则: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范公司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专门的工作细则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公司有关规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经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为工资性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工资性报酬结构为基本年薪(以下简称“基薪”)、绩效年薪(以下简称“绩效薪”)、任期激励收入(以下简称“任期薪”),其中绩效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薪与绩效薪总额的 50%。保险福利待遇为法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薪反映对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劳动价值的回报,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高管职责、履职能力和本行业、本地区在岗员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是年度整体绩效收入,根据公司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和个人履职过程的绩效评价情况综合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根据公司业绩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确定考核标准和奖励额度。
第十二条 任期薪是依据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对高级管理人员所作贡献而计付的奖励性工资。任期薪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 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基薪标准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确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薪标准一般按照总经理基薪标准的 0.85 倍确定,工作业绩突出者可适当增加到 0.9 倍。
高级管理人员基薪=本人基薪标准÷12×任职月数。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标准以基薪为基数,根据公司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薪系数合理确定。
(一)总经理绩效薪标准=基薪标准×绩效薪系数×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标准=总经理的绩效薪标准×本人分配系数。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分配系数结合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合理确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本人绩效薪标准÷12×任职月数。
第十五条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系数=年度综合考核结果÷100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薪;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 30%以上的绩效薪。
第十七条 任期薪依据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所作贡献而计付的奖励性工资,是以任期薪基值为基础,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不超过该任期内绩效薪总水平的20%以内合理确定。
(一)总经理任期薪标准=∑绩效薪基值×20%×任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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