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6 月修订,尚待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联营或合营公司及分公司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
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299 号文批准,由国有企业改制,并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32705D。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5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0,000 股,上述股份于 1992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
市外资股为 50,000,000 股,于 1993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HIGHLY(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 888 号,邮政编
码:2012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3,344,406 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经股东会通过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相关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发挥领导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市场的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
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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