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
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等共二十一项议案。《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修改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修改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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