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事宜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以下合称“适用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持股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可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第三章 股票交易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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