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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0:51:22 股吧网页版
光大嘉宝: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光大嘉宝 编号:临 2026-013
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案件二:仲裁庭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光大嘉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控安石”)为被告二;案件二:光控安石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暂合计为 105,445,617.32 元;案件二:
暂合计为 140,140,000 元。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约为 28,325 万元(含本次诉讼和仲裁),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3%。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次公告日,本次诉讼和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将根据后续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北京国澄创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澄创伟”)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一为上海安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依”),被告二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光控安石,第三人为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商管”)。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1)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025 年 7 月 10 日,国澄创伟与北京盈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盈同科技”)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盈同科技将(2020)京
01 民初 104 号、(2020)京 01 民初 105 号、(2020)京 01 民初 106 号
三案生效判决项下及执行程序项下对光耀商管、北京京威世纪建筑大厦有限公司、李贵杰享有的全部债权及所有附随权利、权益转让给国澄创伟。国澄创伟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与盈同科技共同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光耀商管等前述债权转让事项。基于以上,国澄创伟对光耀商管等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上述三案在执行过程中,盈同科技分别从三案申请执行人受让相应生效裁判文书项下全部债权及附随权利。截至本案起诉之日,上述三案总计仍有 105,445,617.32 元未清偿(逾期利息、迟延履行罚息暂
计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

(2)第三人对二被告享有到期债权

2019 年 5 月 26 日,上海安依、光控安石与光耀商管等签订《中
关村广场购物中心项目权益转让暨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原告认为光耀商管对二被告享有目标权益对价债权等债权。后续,标的资产转让完毕,二被告实际接管并控制标的资产及其对应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管理权等,原告认为二被告理应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

(3)第三人怠于向二被告主张权利

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光耀商管仍未通过诉讼方式向二被告主张其享有的债权。原告认为第三人长期怠于向二被告行使其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已经影响了原告对第三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的实
现。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在原告对第三人债权范围内,共同代第三人向原告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第三人尚未履行的债务,前述欠
款本金 40,529,348.84 元、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的逾期利息
52,950,025.11 元、暂计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的迟延履行罚息
11,966,243.37 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为计算案件受理费之目的,以上金额暂合计为105,445,617.32 元。
(二)案件二

光控安石因物流资产包补偿事宜纠纷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第一被申请人为上海安岩普石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安岩”),第二被申请人为普洛斯(珠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光控安石及其关联方曾于 2019 年向普洛斯及其关联方转让多个物流不动产项目。在转让过程中,光控安石与普洛斯及其他主体签署了《股权收购价款支付调整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调整协议》”)。《调整协议》将部分原定的出售对价列为考核价款,并约定如全部收购项目 2021、2024 年度的运营净收入未达到总考核标准的,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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