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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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系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2026年 4月 2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6年 6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
2026年 4月 30 日, 公司 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 20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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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 。 《股东会通知》 载 明了本次股东
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 召集人、 出席对象、 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 投
票注意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 授权委托书格式等事项。该《股东会通
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 期已超过二十 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
议于2026 年 6月 18 日 14:00在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 50号37号楼16
楼第一 会议室 召开。 公司根据股东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形式投票平台,股 东可
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 。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 点与《股东会通知》 中所披露的
时间、 地点一致 。 得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 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L
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通知》 ,截至
股权登记日 (2026年 6月 12 日) 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并 已按规定办理出席
或委托手续的,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亦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该代理人无需为公司股东) 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提供
的 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
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参加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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