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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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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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二月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22 层(200051)
Add: 12&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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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复华”或“公司”)的委托,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复旦复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2025 修订)》(“《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姚辰来律师、陶晨烨律师(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复旦复华提供的
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见证
律师还审查、验证了见证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
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复旦复华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见证律师得到复旦复华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
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见
证律师依赖复旦复华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
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
律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复旦复华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依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了复旦复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
形成决议,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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