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4
第一节 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4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5
第三节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6
第四节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7
第五节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8
第六节 各职能部门、附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职责...... 8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9
第一节 定期报告...... 9
第二节 临时报告......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13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 14
第七章 保 密...... 16
第八章 罚 则...... 17
第九章 附 则......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附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应将本制度文件提交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并建议其遵守本制度中与之相关的条款及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如本公司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有违其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则该子公司在向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报告之后可免于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附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