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者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者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者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按相关约定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七条 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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