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其他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者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者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有关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相关资料;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者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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