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宋晓燕)
作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 2024 年度工作中,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积极出席公司 2024 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 的利益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本人基本情况
宋晓燕,法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法律顾问,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具备了较强的公司治理、企业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经验,并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二、 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均具备独立性要求,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的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本人因公无法亲自出
席,已提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在会前已充分了解议案内容,及时发表了意见。
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现场及通讯董事会共 9 次。本人均亲自
出席了 3 次现场会议和 6 次通讯会议。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仔细研究,运用自己在法律、管理方面的多年经验,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对所审议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现场调查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通过出席专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现场履职时间不少于 15 日。
为支持公司独立董事了解公司当前的市值管理情况以及面临的
挑战,2024 年 12 月 11 日,本人参加了公司与国泰君安联合举办的
2024 年独立董事调研会。围绕市值管理的政策依据、管理模型和数据分析、面临的主要挑战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
此外,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编制和重要事项审议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介绍,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
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
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同时,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微
信,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收阅公司战略投资部汇
编的《投资月报》重要监管信息,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和生产经
营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在事前充分了解、事中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对日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等相关议案发表了 22 项同意的独立意
见。
序号 召开时间 项 发表独立意见的议案
及届次 数
2024 年 3 月 28 日 1.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1 第十届董事会 11 2.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第三十八次会议 3.关于 2023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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