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08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
处分及自律监管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予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单存礼、王吉万、江志强、单玉香纪律处分的通知》、《关于给予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单存礼、王吉万、江志强、单玉香纪律处分的决定》、《关于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通知》、《关于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19年7月4日
生效日期:2019年7月4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亨达股份或公司),住址:青岛即墨市烟青路556号,法定代表人王吉万。
单存礼,男,1968年出生,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吉万,男,1960年出生时任董事长。
江志强,男,1968年出生,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单玉香,女,1962年出生,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刘泽顺,男,1970年出生,时任青岛亨达股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王国昌,男,1986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刘晓龙,男,1971年出生,时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芸芸,女,1979年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杨志远,男,1970年出生,时任公司董事。
戴相明,男,1979年出生,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白清明,男,1980年出生,时任公司监事。
江亭河,男,1968年从,时任公司监事。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虚增收入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3亿元,其中2014年虚增收入0.99亿元;2015年虚增收入1.5亿元;2016年上半年虚增收入0.51亿元。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单存礼虚构亨达鞋业(亨达股份子公司)收款收据和现金交款单,交由江志强计入亨达鞋业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做账将现金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经核查公司全部财务记账凭证,相关收款收据上未列明销售明细,财务部门未收到现金,也没有相应现金存入银行,相关销售系虚构。
2、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
截止2016年6月30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
2014年初,亨达股份即虚构银行存款3.1亿元,并且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间,单存礼采取虚构现金交款单的方式,虚构现金存款交由财务部门记账,而实际银行存款并未增加。
3、未如实披露短期借款
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
少披露3.26亿元。
经查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亨达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3亿元,其中2014年虚增收入0.99亿元,2015年虚增收入1.5亿元,2016年上半年虚增收入0.51亿元;2014年初,亨达股份即虚构银行存款3.1亿元,截止2016年6月30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2014至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余额少披露3.98亿元,2016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3.26亿元。刘泽顺、王国昌、王忠明、刘晓龙、王芸芸、杨志远、戴相明、白清明、江亭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在亨达股份定期报告上予以签字确认。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单存礼负责亨达股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了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是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的主要组织人员;王吉万应对亨达股份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江志强知悉亨达股份财务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并按照单存礼提供的收款收据制作财务账簿,是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执行人员;单玉香负责亨达股份国内销售业务,同时担任亨达鞋业公司的总经理,对亨达股份虚假信息披露事项存在失职行为。
上述4人为亨达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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