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