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关联交易决策事宜,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相关监管
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合同主体、交易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过渡期安排、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条
款。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或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交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交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包括:
(一)公司或及其子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是董事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指有权在该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二)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
(三)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而任何公司的关连人士(于子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子公司的任何股东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10%)或以上的表决权;该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有该子公
司的任何间接权益;
(四)任何于上述(三)中所述的非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上述(三)款及此(四)款,各称“关连子公司 ”);
(五)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及有关术语以《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
上述(一)款中的“子公司”并不包括公司的非重大子公司。“非重大子公司”指一家子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较于集团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a)最近三个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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