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监管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事项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第35条载列的可能构成内幕消息的事件及情况属于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
有保密义务。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
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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