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600635 证券简称: 大众公用 编号:临2026-016
债券代码:240539 债券简称: 24 公用 01
债券代码:244523 债券简称: 26 公用 0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众公用”)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私募基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56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对《问询函》提及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投资架构。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 1.9 亿元,占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 95%。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 3 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代表。中保启宸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投资成本比例分摊。请公司:(1)说明在承担绝对多数出资义务(95%)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的具体原因及商业逻辑,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2)结合中保启宸的投资策略及行业惯例,说明公司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 95%的合理性,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存在潜在利益安排;(3)说明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并明确在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上市公司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以及有关保护措施是否足够、充分以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回复:
(1)说明在承担绝对多数出资义务(95%)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未
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的具体原因及商业逻辑,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
答:公司在持有 95%份额及承担主要风险的前提下,未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派驻委员,主要是基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监管要求及商业逻辑,该安排符合私募基金行业惯例,不存在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给他人行使。结合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的纪律处分案例(中基协处分〔2024〕411 号),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票、对投资标的有决定权,不仅可能构成“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违反关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规定,还会被认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勤勉义务,导致该私募基金本身存在合规风险。因此,公司不占有投决会席位,是为了确保基金运作符合监管合规要求。此外,若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参与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八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不在投决会占有席位,也是为了避免因被认定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而可能带来的无限责任风险。
公司长期以来坚持以“公用事业、金融创投”业务双轮驱动,构成了公司主要利润来源。公司公用事业主业主要聚焦城市燃气、新能源服务、环保产业、物流配送等领域,以及与之相关产业上下游产业链的业务,并积极探索智慧赋能公用事业。公司创投业务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参股专项基金及私募基金等多元化方式开展。公司本次参与出资设立中保投智启宸(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中保启宸”)是公司在综合评估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保投资”)资质、历史投资能力、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机制及基金拟投资方向后,作出的市场化投资决策。由中保投资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成员组成,亦是根据前述监管要求进行的安排。
综上,公司将会在私募基金合规框架下,通过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监督管理权、有限合伙人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各项权利,持续跟踪中保启宸的各项运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结合中保启宸的投资策略及行业惯例,说明公司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 95%的合理性,是否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答:中保启宸的投资策略聚焦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中保启宸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专业化管理要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系基于借助专业投资机构拓展产业投资渠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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