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聘选工作,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提升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员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是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人员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两名以上董事组成;除董事长外,其他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三)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存在不适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再具备公司董事的资格、委员中独立董事不再具备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等)或辞职时,原则上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因此导致战略委员会人员构成或委员人数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公司章程》规定,辞职且不存在不适格情形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
日,委员会应当尽快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职责权限: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由公司或控股公司有关部门将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上报战略委员会。
(二)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表决结果和具体意见报董事会。
(三)委员会若认为提供的资料尚不全面,可请相关部门补充后再议。
第八条 议事规则:
(一)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二)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五)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六)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七)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八)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事项。
第十条 人员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三名以上),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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