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附件二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由公司党委会先行研究讨论。董事会中的党员成员应按照党委会的研究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落实党委的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和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议程后提交董事长审定。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通知时限为:不迟于会议举行前三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单独或合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议案内容应当属于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呈送董事长。经董事长确认后,方可列入会议议程。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不同意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向提议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八)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发送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决议、纪要等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授权的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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