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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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滩金融中心 S2 栋 10 层
10/F, The Bund Financial Center,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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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6308 7099
TEL: (86)21-6308 7099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上海市江宁路
1207 号 18 楼全息数字空间召开。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李旭律师、姜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6-02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及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公司 18 楼全息数字空间召开,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张伟先生主持。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或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 9:15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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