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靠谱 · 专业 · 优质 · 高效
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 333 号招商局广场北 17 楼
致: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指派辛宜臻律师、李爽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新国脉数字文
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会类型和届次、股东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在公司 18 楼全息数字空间召
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伟先生主持。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或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经审核,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会召开日 15 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伟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本人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552,063,5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3812 %。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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