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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7:55:20 股吧网页版
先导基电: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上
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期货交
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
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
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
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
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

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应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 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 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
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
值;

(三) 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
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
保值;

(四)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
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
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
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坚持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公司应严格按照经批
准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
市场进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
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
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
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
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
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
向相反的变动。

第九条 公司和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
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经纪公司等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不得与前述交易对手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交易。
第十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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