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先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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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先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先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先导科技”) 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4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4
二、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三、本次发行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7
四、结论意见......8
第三节 签署页......9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先导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先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李京振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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