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八次(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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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八次(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第四十八次(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会。
2、2026 年 6 月 4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第四十八次(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 13:30 在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 8
号青松城大酒店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04,246,92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018%。
2、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8,673,8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10%;
反对 4,731,8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350%;弃权 841,262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0%。
2、审议通过《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98,726,7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8425%;
反对 4,710,2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344%;弃权 809,862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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