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证券代码:600642 股票简称:申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2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审计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2、审计机构人员信息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50 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 人,其中: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 人。
3、审计机构业务规模
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 万元
2024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 万元
2024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 万元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 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 万元
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
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
罚 6 次、监督管理措施 39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纪律处分 3 次;
41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4 次。
二、项目组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
梁粱,2007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 年 9 月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2016 年 6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家。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连隆棣,2016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 年 5 月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2016 年 4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4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家。
(3)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李海成,2002 年 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 年 1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12 年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公司审计工 作时保持独立性,且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 措施情况,具体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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