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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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成都)股会字【2025】第 0051 号
致: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
徐小玉、陈培玉律师出席了乐山电力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山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香港 XIANGGANG 杭州 HANGZHOU
成都 CHENGDU 西安 XI’AN 南京 NANJING 海口 HAIKOU 苏州 SUZHOU 天津 TIANJIN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呼和浩特 HUHEHAOTE 武汉 WUHAN 郑州 ZHENGZHOU 长沙 CHANGSHA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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