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重大事项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制度。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委派至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公司选任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其他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该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如有);
(三)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如适用);
(六)公司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八)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九)公司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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