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辖区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内部问责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津证监上市字[2014]6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给公司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其他负面影响或后果等)的行为,进行审查并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责权利对等、谁主管谁负责、问责与改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包括:
(一)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三)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五)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六)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七)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信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八)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
(九)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敏感期交易、短线交易)的;
(十) 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二)发生其他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对象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其中,其他相关人员主要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审核问责事项,并作出问责决定。
第七条 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其余成员由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组成。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涉嫌问责事项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下设风控审计部,依照公司《违规举报制度》收到与问责事项相关的举报时,应及时移送问责委员会处理。
第五章 问责措施
第十条 对董事的问责措施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追索扣回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提交罢免议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问责措施包括:
(一)警告、记过;
(二)责令检查、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五)降薪、扣发奖金或工资,追索扣回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六)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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