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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22:45:02 股吧网页版
中源协和: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标准进行审议;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6 条、第 6.3.7 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四)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其中拟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购买非保本型产品需谨慎决策,交由董事长审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决策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二)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经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相应审议/审批通过;

第九条 公司在具体执行已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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