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通过上交所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按照上交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的编制要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1)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2)增加临时提案;
(3)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4)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如需同时披露前述多项情形的,可以选择股东会补充更正公告类别合并披露以上信息。如需分别披露前述多项情形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形选择相应的股东会公告类别,同一交易日不可提交关于同次股东会的多个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上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在股东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上交所指定的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一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在对股东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会见证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对表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支付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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