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
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人”)作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外高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合同有效期为三年,由财务公司向外资管公司及其直接、间接控股20%以上的投资企业提供金融业务服务。《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双方合作内容
财务公司(协议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其需求为外资管公司(协议甲方)及其下属投资企业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为甲方办理结售汇业务;
(2)吸收甲方的存款;
(3)为甲方办理贷款;
(4)为甲方办理贴现;
(5)协助甲方实现资金结算与收付;
(6)为甲方办理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
及咨询代理业务;
(7)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服务原则
(1)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2)乙方已将甲方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可为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3、定价原则
(1)乙方吸收甲方及其下属投资公司存款的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同时不高于同等条件下乙方向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
(2)乙方向甲方及其下属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同时不低于同等条件下乙方向成员单位发放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3)贴现、提供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利率按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费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不低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不低于同等条件下乙方向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乙方为甲方及其下属投资公司办理其他金融服务收费不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低于同等条件下乙方向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4、交易限额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自营贷款和贴现每日余额不高于15亿元,非融资性保函每日余额不高于12亿元。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吸收甲方的存款每日余额不高于70亿元。
5、风险控制
(1)乙方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乙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部通过与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接口的安全测试,以保证甲方资金安全。
(2)乙方保证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要求,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7、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盖章后成立,且自根据本协议,各方的章程,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取得各方有权决策机构对本协议的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须经双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生效。
(3)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① 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协议一方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不续期要求;
②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③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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