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下述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直属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
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
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国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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