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
有关规定将原上海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厂改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92)第 657 号文批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13]866号)文件及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市商务委转发<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对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复>的通知》(沪商外资批[2014]216 号)文件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国有股东持有的公司 10%股份,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2016 年 6 月,公司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原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换
发 后 的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10000132207927C。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8 月 5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
分行批准,在境内首次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24.301万股,面值为 10 元/股。其中,国家股 4,899.301 万股;社会法人股 1,487.532 万股;社会公众股 237.468 万股(含内部职工股 45 万股)。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237.468
万股,于 1993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
市交易时,公司股票面值拆细为 1 元/股。内部职工股于 1993年 8 月 18 日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SHANGHAI CHENGTOU HOLD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吴淞路 130 号 19 楼
邮政编码:20008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29,575,63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锐意开拓、稳健经营,以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运营、金融及产业投资为主业,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实现公司效益和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
原水供应,自来水开发,污水治理,污水处理及输送,给排水设施运营、维修,给排水工程建设,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技术开发咨询和服务,饮用水及设备,饮用水工程安装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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