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
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管理权责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监督权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制度披露要求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七条 违规处理措施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八条 信息披露范围及要求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4、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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