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水平,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强化公司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股
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共同控制公司和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工作机制
公司设立审计风控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审计风控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其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六条 组织体系
公司采用内部审计机构集中管理的方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范围、职责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另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
第七条 审计人员
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及与审计岗
位相适应的审计、财会、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审核、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2.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
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
3.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后续教育制度,不断
提高专业水平,所需经费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职业道德
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
则、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2.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
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3.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实施依据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证监会等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 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目标。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并更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规范
内部审计操作流程。
2. 制定并更新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年度计划。
3.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等经
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4. 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
任审计;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内部审计。
5. 组织开展其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招投标、物资服务采购、资产处置、产权转让、改制重组、对外担保、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系统及境外资产等审计。
6. 组织、协调集团范围内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7. 负责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
8. 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对被审计
单位的审计整改进行检查和考核,必要时开展后续跟踪审计。
9.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协调公司各项外部审计(包括:归
口管理市属审计机关、市国资委等委办局和城投集团等)实施的各类检查、稽查及专项审计等,协调配合外部审计相关工作。
10. 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联合监督
协同配合公司纪律检查室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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