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业绩导向,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党委书记、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坚持业绩导向和风险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完善薪酬与经营业绩链接机制,全面反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的考核评价体系及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坚持统筹兼顾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和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加快实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市场对标。
第四条 管理权责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方案的制定。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五条 薪酬结构
薪酬是指从企业获得的各类薪酬的税前总收入。
(一)董事会成员薪酬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等薪酬。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兼任其他全职职务的,按其所任职务领取薪酬。
不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除董事以外不在本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独立董事除独立董事津贴外不再领取其他薪酬或费用。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可结合实际增设嘉奖。
其中,基本年薪是根据岗位职责并综合个人资历、市场对标等因素确定的年度基本收入。
绩效年薪是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兑现的收入,绩效年薪标准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薪总水平(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标准的60%。
任期激励收入是按照任期考核结果兑现的收入,一轮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年薪总水平标准的20%。
嘉奖是根据年度综合评价或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的一次性奖励收入。
第六条 薪酬标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公司所在行业水平、个人岗位职责、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按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与发放
第七条 薪酬兑现依据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个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制定薪酬方案。个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限一般为三年,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每年度开展。
第八条 薪酬兑现与发放
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期限为自股东会通过后一年,发放形式为按月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根据核定标准,平均分摊到当
年的 12 个月发放。
绩效年薪根据公司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和个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并实行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期限为 3 年。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在经年度考核后,次年起按 6:2:2 的比例分三期支付;绩效年薪支付间隔期为 12 个月。
绩效年薪兑现标准=个人绩效年薪标准×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综合考核得分/100。
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兑现并实行锁定期,锁定期为 3 年,可在任期结束后第四年,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分期或一次性兑现。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实行任期激励。
第四章 福利性待遇
第九条 社保及公积金
在公司任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符合规定的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管理。除以下所列福利性待遇外,原则上不得在所属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一)社保及公积金
公司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在制度规定内为公司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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