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童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童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童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2018年5月21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童康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5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1日9时30分如期在上海市宝山区
同济路999号幸福湾3号楼111-116室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1,9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99%。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1,99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二)关于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1,99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三)关于审议《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1,99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四)关于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1,99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股份数的0%。
(五)关于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1,99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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