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3
证券代码:600652 证券简称:*ST 游久 公告编号:临 2022-17
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总金额:人民币 28,169.1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对公司持有的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有影响。该部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将对公司净资产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立案时间:2020 年 12 月 18 日
审理时间:2022 年 1 月 18 日
诉讼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9 月 15 日,原告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河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联公司”)签订了《内蒙古东胜区塔然高勒勘查区探矿权转让合同》,原告将勘查面积为 65.98 平方公里的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北部区煤炭地质详查探矿权转让于被告荣联公司。转让时未对探矿权进行评估,双方约定探矿权转让价款为 5,000万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巡视、核查工作部署,按照广实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修正后的《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煤炭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国有资产损失评估涉及的第 11、383 号问题评估报告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和《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北部矿区煤炭地质详查探矿权(追溯性)评估报告》(广实评报字【2020】第 2090 号),被告荣联公司在取得鑫河公司转让探矿权过程中,“未进场评估、未进场交易,低价转让取得国有探矿
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8,169.14 万元。原被告在转让案涉探矿权的过程中,未经评估,违反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转让价款的条款无效。
综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塔然高勒北部矿区煤炭地质详查探矿权(追溯性)评估报告》(广实评报字【2020】第 2090 号)国有资产评估损失结论,原告鑫河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补交探矿权转让价款 28,169.14 万元,并承担从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至实际补交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件相关情况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定期报告中。
2021 年 11 月,荣联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20)内 06 民初 317 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告鑫河公司撤回对原被告 2 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案件被告仅为荣联公司。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 06 民初 317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 26,669.14 万元。
2、驳回原告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50,257 元,由被告内蒙古荣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8,457 元,由原告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111,8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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