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6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申华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
下午 14:00 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
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七次、第八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6 月 5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下午 14:00 如期在上海市宁波路 1
号上海申华金融大厦 6 楼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2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核查,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424 人,代表股份 529,785,54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2190%。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5,932,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28%;反对 3,354,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32%;弃权498,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0%。
提案 2.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5,666,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25%;反对 3,572,7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44%;弃权546,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771,6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3459%;反对 3,572,7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199%;弃权 546,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42%。
提案 3.00 《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年审及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25,701,0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290%;反对 3,572,9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44%;弃权511,5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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